(2015)台椒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爱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爱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9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扬杨,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