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德君与唐波、四平市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君,唐波,四平市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交民初字第50号原告岳德君,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王蕴锋,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波,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春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赫金明,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秀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该公司职员。原告岳德君诉被告唐波、被告四平市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叶烟草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德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蕴锋、被告唐波、被告金叶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赫金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8日16时30分许,唐波驾驶吉CU70**号车沿地直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掉头,与沿地直街由南向北岳德君骑自行车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岳德君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4)第05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岳德君无责任。吉CU70**号车注册及实际所有人为金叶烟草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各项损失共计156068.39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被告唐波辩称,我驾驶的车是公司的车,在履行工作中发生的事故,车投保了全险。被告金叶烟草公司辩称,我公司投保的全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不同意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万元,合理部分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具体意见在答辩部分叙述。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唐波驾驶吉CU70**号车沿地直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掉头,与沿地直街由南向北原告岳德君骑自行车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岳德君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4)第05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岳德君无责任。吉CU70**号车注册及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金叶烟草公司,被告唐波为该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吉CU70**号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另查明,原告岳德君系城镇居民,女儿岳倩竹2002年8月30日出生,原告受伤后住院花费医疗费35595.86元,实际住院142天,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141天;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13000元;花费鉴定费1300元;花费救护车费150元;花费交通费200元;花费复印费61元;花费器具费90元;聘请律师花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此外,被告金叶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手册、住院病历、出院诊断、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救护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复印费票据、器具费票据、律师代理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提供的保险单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经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唐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唐波是被告金叶烟草公司的雇员,故应由被告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吉CU70**号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故先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被告金叶烟草公司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岳德君合理损失,结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执行标准,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住院及门诊花费医疗费35595.86元,已提供相关医院病历、门诊手册及医疗费用票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请求护理费15528.37元,原告实际住院142天,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141天,其护理费按照每天108.59元计算,计算为108.59元/天×143天=15528.37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合法合理,且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0.00元,原告住院142天,按照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即100元/天×142天=142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请求误工费16614.27元,经审查,2014年10月28日受伤入院治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共计153天,所有原告误工期限为153天,其误工费按照每天108.59元计算,原告的误工损失为108.59元/天×153天=16614.27元,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保护误工费16614.27元。5、原告请求急救费150元,已经提供了相关的急救费票据,本聍予以确认。6、原告请求交通费200元,已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予以确认。7、原告请求鉴定费1300元,已提供了相关鉴定费票据,本院予确认。8、原告请求二次手术费13000.00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9、原告请求伤残赔偿金44549.2元,原告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伤残赔偿金应为22274.6元/年×20年×10%=44549.2元,本院予以确认。10、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经审查,请求过高,酌情予以确认3000元。11、原告请求复印费61元,已提供相关复印费票据,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12、原告请求器具费90元,已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予以确认。13、原告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4779.69元,女儿岳倩竹2002年8月30日出生,未满18周岁,应给予6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15932.31元/年×6年×10%÷2人=4779.69元,本院予以确认。14,原告请求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已提供律师代理费收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夏东力的损失为医疗费35595.86元、护理费15528.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0.00元、误工费16614.27元、急救费15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3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00元、伤残赔偿金445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复印费61元、器具费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79.69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528.37元、误工费16614.27元、急救费15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445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79.69元,共计94821.53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2559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共计52795.86元。由被告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鉴定费13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复印费61元、器具费90元,共计6451元,扣除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外,还应支付1451元。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德君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5528.37元、误工费16614.27元、急救费15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445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79.69元,共计94821.53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岳德君医疗费25595.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200元、二次手术费13000元,共计52795.86元。三、被告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岳德君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复印费、器具费14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被告金叶烟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施晓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