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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XX,徐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魏XX,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镇XX村X号。被执行人:魏XX,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镇XX村X号。被执行人:徐XX,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镇XX村X号。被执行人:郭XX,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XX镇XX村X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