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中执异字第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革,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存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刚。委托代理人:张琼,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昌吉市华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受理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耿德忠审 判 员 郑恩萍代理审判员 摆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热米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