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樵彬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彬,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257号原告樵彬,男,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俞太尉。原告樵彬诉被告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樵彬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樵彬负担。审 判 长 孙忠耘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