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033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告樊某,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黎城县。本院在受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樊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黎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樊某的住所地为山西省黎城县西井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樊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黎城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峻审判员 王文彬审判员 马鹏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