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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行非执字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渭源县人民政府与李某某房屋管理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源县人民政府,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行非执字0047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蔺红军,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渭源县住建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渭源县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渭源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房屋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中,渭源县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县房屋征收部门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协议,不再需要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的理由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渭源县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强制执行渭政行征字(2015)第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漆广宏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芳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