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王海龙、张俊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李永生,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海龙,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俊阳,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2日向申请人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迟迟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申请人曾多次找被申请人要求还款,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俊阳所有的鲁RP54**号小型轿车,并提供贾建军所有的鲁REK6**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俊阳所有的鲁RP54**号小型轿车一年。查封贾建军所有的鲁REK6**号小型轿车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