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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诉成海林、罗瑞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成海林,罗瑞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1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责人朱平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中清,该支行横阳分理处网点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永忠,该支行横阳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成海林,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瑞东,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成海林、罗瑞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成海林已自行清偿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后收取600元,保全费400元,被告成海林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曾又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