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小春与王斌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春,王斌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冯小春,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王斌选,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斌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选在三日内履行(2015)武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斌选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斌选位于武山县滩歌镇下街村桥南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斌选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被执行人王斌选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维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