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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方孝志与彭心兆,、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孝志,彭心兆,刘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530号原告:方孝志,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彭心兆,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丽,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孝志与被告彭心兆、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孝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孝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孝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孝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邸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