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诉张彬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张彬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一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曾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爽、吕窈窕,北京市惠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张彬斌,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务员,住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中街中段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彬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4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667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66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余国庆审判员 赵耀世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