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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艺茗与李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茗,李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王艺茗,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李宗兴,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茗与被告李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艺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王艺茗。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