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艺茗与李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茗,李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王艺茗,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李宗兴,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茗与被告李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艺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原告王艺茗。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