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406号原告金某某,男。被告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致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