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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406号原告金某某,男。被告廖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致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