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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冷禄鹏与青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禄鹏,青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冷禄鹏。委托代理人周进,青岛李沧兴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怡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云波,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上诉人冷禄鹏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零部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禄鹏在一审中诉称:冷禄鹏系汽车零部件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汽车零部件公司于2014年6月为冷禄鹏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汽车零部件公司尚欠冷禄鹏从2004年1月起至2014年6月的差额工资50246元未支付。依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汽车零部件公司还应向冷禄鹏支付赔偿金25123元。另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冷禄鹏退休时,汽车零部件公司还应向冷禄鹏支付一次性养老金补助12805.3元,汽车零部件公司也未支付给冷禄鹏。请求依法判令:1、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冷禄鹏差额工资50246元和赔偿金25123元;2、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冷禄鹏为工作垫付各项费用和应报销的学费等计5901.2元;3、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冷禄鹏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12805.2元。汽车零部件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冷禄鹏是1995年年底在单位发生一件事,单位对其进行处理,冷禄鹏就回家再没有上班。单位因其旷工要对其进行处理,冷禄鹏就到单位求情,说因为发生这个事情没法到单位继续上班,调走无单位接收,请求单位每月给其一点生活费,给他投着保险,回家休息去了。因为当时单位是国有企业,管理比较松,就同意了冷禄鹏的请求。自1996年1月至2014年6月,冷禄鹏再一直没有上班。2014年6月底给冷禄鹏办理了退休。2004年单位由国企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根据改制企业不在岗的相关规定,公司不欠冷禄鹏任何工资。冷禄鹏没病休了19年,冷禄鹏应感激企业,而不是向企业要工资。冷禄鹏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已超过诉讼时效。冷禄鹏的第三项请求,应该归计生部门来管,我们和计生部门协议后按标准就给冷禄鹏支付了。一审审理查明:冷禄鹏原系汽车零部件公司职工,冷禄鹏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汽车零部件公司已缴纳,2014年6月冷禄鹏办理退休手续。冷禄鹏称1996年1月因病请病假回家休息,至1997年底。后多次向汽车零部件公司提出要求回单位上班,汽车零部件公司不给安排岗位。汽车零部件公司称是冷禄鹏要求单位给其发生活费,投着保险就行了。单位原领导照顾他,就同意他回家了。双方有口头约定,所以每月才给他发二、三百元的生活费。我单位像冷禄鹏这种情况还有60多人,都发二、三百元生活费,大家都一样。假如没有约定,冷禄鹏16年没有上班,单位早辞退他了,也不会养他这么长时间。冷禄鹏提交证据1、劳动鉴定收款票据1张,证明汽车零部件公司统一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冷禄鹏垫付鉴定费250元,汽车零部件公司应予报销。证据2、1994年1月25日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出具专用收据1张,证明冷禄鹏经单位同意学习驾驶工作,发票背面有原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汽车零部件公司依法应予报销。证据3、青岛市公安局车管所、青岛市机动车驾驶适性检测中心出具适检费、驾驶证收款收据1张,计款85元,证明冷禄鹏为工作需要垫付的费用,汽车零部件公司应予报销。证据4、停车费、过桥费单据43张计款70元,证明冷禄鹏为工作垫付该费用,汽车零部件公司应予报销。证据5、医疗费单据1张,证明冷禄鹏医疗费7.92元应予报销。证据6、发票1张,证明冷禄鹏更换车辆反光镜垫付12元,应予报销。证据7、出车费单据6张,证明冷禄鹏为单位出车,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出车费188元,由领导签字,汽车零部件公司应予支付。证据8、青岛艺术学校专用票据3张,计2289元,证明冷禄鹏独生子女上中学支出的费用,汽车零部件公司应予报销。证据9、青岛银行台东六路支行打印的冷禄鹏从2004年1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明细单1份,证明汽车零部件公司没有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冷禄鹏支付待岗工资。汽车零部件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既然冷禄鹏称是单位组织的鉴定,为什么当时不报销?而且没有我们法人签字;后面所有的证据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所有签字的领导全都不在单位了,二十年前就离开单位了。冷禄鹏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汽车零部件公司未发放。2014年8月20日,冷禄鹏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汽车零部件公司补发2004年1月至2014年6月欠发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计50246元;2、汽车零部件公司应付赔偿金25123元。该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冷禄鹏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遂于当日作出即劳人仲通字(2014)第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冷禄鹏的申请不予受理。2014年8月28日,冷禄鹏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冷禄鹏为工作垫付各项费用和应报销的托儿费等计5901.2元,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冷禄鹏一次养老金补助12805.2元。该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冷禄鹏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遂于当日作出即劳人仲通字(2014)第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冷禄鹏的申请不予受理。冷禄鹏不服上述两次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一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冷禄鹏自1997年初即离开工作岗位至退休,汽车零部件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按月支付其生活费,冷禄鹏并无证据证明系汽车零部件公司未给其安排工作岗位而让其回家待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冷禄鹏主张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差额工资50246元和赔偿金25123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支持。冷禄鹏主张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其为工作垫付各项费用和应给予报销的学费等计5901.2元,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对冷禄鹏上述请求,一审不予受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冷禄鹏已于2014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支付冷禄鹏2013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2684元的30%的一次性养老补助12805.2元(42684元×30%)。故对冷禄鹏主张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2805.2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冷禄鹏一次性养老补助12805.2元;二、驳回冷禄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青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冷禄鹏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冷禄鹏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一审认定冷禄鹏要求汽车零部件公司给予报销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无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五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冷禄鹏要求汽车零部件公司报销学车费,背面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属于培训费,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报销独生子女学费,背面有工会主席的签字,属于职工福利待遇,也是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出车费188元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所以,一审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二、汽车零部件公司一审中在无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交的前提下,一审采信汽车零部件编造的事实的答辩意见,明显偏袒汽车零部件公司。还认定双方有口头约定,又认为冷禄鹏无证据证明汽车零部件公司让其回家待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冷禄鹏因被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众所周知,五级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汽车零部件公司无适合冷禄鹏的工作岗位,让冷禄鹏回家待岗,这一事实非常清楚。通过汽车零部件公司每月给冷禄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待岗工资得到佐证,足以认定汽车零部件公司让冷禄鹏待岗的事实。冷禄鹏在办理退休时,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告知冷禄鹏,汽车零部件公司应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的80%向冷禄鹏支付工资。因此,冷禄鹏有权主权权利。冷禄鹏主张差额待岗工资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付。退一步讲,也应支持两年的差额工资。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汽车零部件公司应向法庭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只发放生活费的书面协议。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冷禄鹏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汽车零部件公司负担。被上诉人汽车零部件公司答辩称:一、冷禄鹏主张的所有费用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于是否是当时领导的签字有异议,并且当时的领导都已经不在我们单位了。冷禄鹏1993年前后产生的费用为什么当时不报销,直到现在才主张。二、冷禄鹏于2014年7月15日、7月30日两次向我公司发信件,称我单位欠发其病假工资88224元。冷禄鹏在劳动仲裁部门起诉状中也称我单位欠发其病假工资,但是在一审诉讼时又称我单位欠发其待岗工资,其都不清楚自己属于什么情况。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冷禄鹏主张被汽车零部件公司的领导要求回家待岗,汽车零部件公司不予认可,冷禄鹏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冷禄鹏作为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职工,在近二十年的时间内未向汽车零部件公司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汽车零部件公司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为其发放了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且已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冷禄鹏再主张生活费差额及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冷禄鹏主张应由汽车零部件公司报销学车费、独生子女学费、出车费等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冷禄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冷禄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