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强与马健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马健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方强。被告:马健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强与被告马健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方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