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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爱军申请执行刘立勇、骆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军,刘立勇,骆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军,男,1967年4月15日生,住高碑店市东马营乡高张村。被申请执行人:刘立勇,男,1974年5月18日生,住高碑店市白沟镇南刘村。被申请执行人:骆海艳,女,1977年8月3日生,住高碑店市白沟镇南刘村。高爱军申请执行刘立勇、骆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9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爱军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9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广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