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郭晓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郭晓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363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3776735-X。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委托代理人臧嘉。被告郭晓旭。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晓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