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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素云与无锡市里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许素云。委托代理人刘修银,江苏博士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里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大桥社区。法定代表人马里达。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素云与被告无锡市里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许素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许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许素云负担。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