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雨婷诉被告王大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王雨婷,现住前郭县被告王大超,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婷诉被告王大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