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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雨婷诉被告王大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王雨婷,现住前郭县被告王大超,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婷诉被告王大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