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仇俊年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仇俊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71号罪犯仇俊年,又名仇开田、仇田田,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日作出(2011)郯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济刑执字第5857号刑事裁定书对仇俊年的假释,执行原判刑罚剩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天,并处罚金15000元。以被告人仇俊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刑罚剩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天,并处罚金1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仇俊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仇俊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仇俊年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等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08年11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犯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0年1月7日止。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仇俊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已缴纳罚金30000元,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仇俊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