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洪某某,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明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销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