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法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某某,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194号申请执行人法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冷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