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胶执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法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法某某,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194号申请执行人法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冷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7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