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绪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郑丽欢、被告张某以及委托代理人许喜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腊月初八在未办结婚登记情况下按照农村习惯举行了婚礼,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性格不同,经常生气,自2015年农历正月14日开始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自2015年农历2月初3,被告将原告的钥匙要走,再不让原告回被告家中,现在原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张锦涵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儿子张宏源由被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农历腊月初八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宏源;××××年××月××日生育次子张锦涵。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农历正月十四日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在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彼此珍惜双方感情,用心经营家庭。审理中,原告称与被告脾气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吵嘴打架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不能认定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孩子的身心××,应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贾世娇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世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绪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