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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0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1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02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女,1952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2010年出生。法定代理人王×2,女,1981年5月1日出生。上诉人王×1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王×1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八十七元,由刘××负担二千三百六十二元(已交纳);由王×1负担二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赵 松代理审判员  仇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