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哈秋君、东保成等与金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秋君,东保成,金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哈秋君。申请执行人东保成。被执行人金壮。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哈秋君与申请执行人东保成、被执行人金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哈秋君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哈秋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哈秋君撤回执行异议。异议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田字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