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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志勇与徐永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勇,徐永杰,苏海云,罗德刚,袁赢银,郑昌付,贺振,湖北天天快洁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被执行人徐永杰。被执行人苏海云。被执行人罗德刚。被执行人袁赢银。被执行人郑昌付。被执行人贺振。被执行人湖北天天快洁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杰。本院(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永杰、罗德刚、苏海云、袁赢银、郑昌付、贺振、快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志勇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徐永杰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GK8**、鄂F2A1**的小轿车;查封、扣押罗德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LG0**、鄂F2A0**的小轿车;查封、扣押袁赢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2S9**的小轿车;二、查封罗德刚抵押担保的枣房字第000835**号房屋、查封郑昌付抵押担保的枣房字第000151**号房产;三、限徐永杰、罗德刚、袁赢银、郑昌付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房屋、车辆以清偿借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     胜审判员 李     顺     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定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