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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军与陈作毅、罗连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马军,男,1986年5月3日出生。被告陈作毅,男,1974年9月6日出生。被告罗连吉,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与被告陈作毅、罗连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