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751号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广石怡庭100号。法定代表人周华宝,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徐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徐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由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