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纪宏伟与白耀东、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宏伟,白耀东,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纪宏伟。被告白耀东。被告刘新。原告纪宏伟与被告白耀东、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白耀东以急需用钱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向我借款5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随后我需要用钱向被告要求还款时,被告白耀东偿还2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还。因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白耀东与被告刘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0元。二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5日,被告白耀东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嗣后,被告白耀东偿还原告20000元,余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庭审出示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白耀东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当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即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怠于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新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因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白耀东、刘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白耀东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及二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二被告对此笔债务负有共同的清偿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耀东、刘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宏伟借款300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8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