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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杜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建伟人民陪审员  王 囡人民陪审员  魏燕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