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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北新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光路22号。法定代表人:孔庆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26层2室。法定代表人:竺尧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案件款14.9万元权利人已领取,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5212331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0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马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