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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李亚东与金建怀、金学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李亚东,农民。被告金建怀,农民。被告金学玉,农民。被告裴树春,农民。被告裴如芳,农民。被告东沟镇崔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崔庄村。负责人裴道党,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亚东诉被告金建怀、金学玉、裴树春、裴如芳、东沟镇崔庄村村民委员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亚东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