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常金良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芮昌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金良,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芮昌友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常金良,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赵德权。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被告:芮昌友,男,汉族,1965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常金良诉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宏伟建安公司)、芮昌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梅乐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金良的委托代理人赵德权到庭参��了诉讼,被告宏伟建安公司、芮昌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金良诉称,2009年9月,原告带领一批农民工承包桃花镇翡翠二期安置点四标外墙涂料工程,该工程由宏伟建安公司承建,项目经理系芮昌友。同年年底,工程竣工,两被告仅支付部分工资,但下欠210000元工资。2012年7月10日,两被告出具委托函,要求桃花镇政府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00元,但因种种原因,原告至今未领到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工资21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委托函、《关于要求立即支付桃花镇翡翠二期安置点农民工工资的报告》、《关于协助支付农民工工资��函》、《关于解冻肥西县桃花镇翡翠二期安置点项目21万元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210000元。被告宏伟建安公司、芮昌友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两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依据前述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宏伟建安公司系桃花镇翡翠二期安置点四标工程承建单位,芮昌友系项目经理。2009年9月,宏伟建安公司将该工程外墙涂料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常金良,常金良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2012年7月10日,芮昌友向桃花镇政府出具委托函,认可欠付常金良农民工工资210000元。2012年12月6日、2013年1月25日,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分别致函肥西县桃花镇政府、肥西县人民法院,要求二单位协助解决210000元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常金良一直未结取此款。本院认为,常金良从宏伟建安公司处承建桃花镇翡翠二期安置点四标外墙涂料工程,并组织农民工施工,其行为并非单纯提供劳务,所获对价也非仅是劳务对价,而是在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人员所享有的对价,其与宏伟建安公司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特征。因常金良并无劳务分包资质,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鉴于宏伟建安公司取得的并不是财产,而是常金良组织工人施工所完成的工程,故本案合同无效的责任方式为折价补偿。在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本案即具备折价补偿的法律要件。瑞昌友的委托函及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的函件,均证实下欠工程款210000元,故此金额可作为折价补偿的标准。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债务履行期,故常金良可��时主张权利,要求给付工程款,因瑞昌友系项目经理,其行为系履行职务,所产生法律后果由宏伟建安公司承受,故对常金良要求公司给付款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金良工程款210000元;二、驳回原告常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