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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文俊与杨宏专、马萌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俊,杨宏专,马萌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刘文俊。被告杨宏专。被告马萌萌,成年。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信合大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根源,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俊诉被告杨宏专、马萌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文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刘文俊承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