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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8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薛某,女,1990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