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08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薛某,女,1990年10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