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梁X兰与古X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兰,古X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梁X兰,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怀集县人。被告:古X蕃,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封开县人。原告梁X兰诉被告古X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武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古X蕃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X兰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3月14日结婚,婚前于2003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结婚后,本人与被告性格不合且被告吸毒,长期不理家庭,因此本人长期外出打工以维持家庭生活。期间,虽结婚多年,夫妻双方未能建立感情。自2007年后,本人外出打工至今。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由我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给被告,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岁止;3、本案受理费、诉讼费由我承担。被告古X蕃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为其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告梁X兰与被告古X蕃系自行相识后同居,于2003年12月15日共同生育女儿古X炫,之后,两人于2006年3月14日在封开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古X蕃曾因吸毒,于2009年8月15日被广东佛山顺德区容桂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现原告以自己长期在外打工且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不顾家又有吸毒行为,婚后两人之间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古X炫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给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后同居,并在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一女后才登记结婚的,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并非原告诉称两人未能建立感情,而婚后两人分居是由于外出工作,非夫妻感情不和所致。至于婚后,被告古X蕃有吸毒行为,亦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戒毒,但未有证据显示古X蕃在2009年被强制戒毒后复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本院认为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古X蕃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X兰与被告古X蕃离婚;二、驳回原告梁X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款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欧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