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前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昌平与陈雨、胡斌、深圳市高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深圳市高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深圳市高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胡某、深圳市高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2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相关案件统一管辖的需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某、胡某、深圳市高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某、胡某、深圳市高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人民币65,068元、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胡某、深圳市高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豫 军审判员 聂 海 琴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惠婷(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