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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相布与刘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相布,刘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刘相布,女。被执行人:刘淑江,男。申请执行人���相布与刘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莒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莒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志 刚审判员 刘 永 保审判员 ��云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 余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