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宁鸿帅诉被上诉人李松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鸿帅,李松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鸿帅,男。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岭,男。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宁鸿帅因与被上诉人李松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鸿帅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被上诉人李松岭的委托代理人乔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宁鸿帅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2月12日前预交上诉费。2015年2月10日宁鸿帅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上诉费,但没有提供任何符合缓交、免交上诉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鸿帅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支伟泉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