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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明珍与董德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珍,董德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吴明珍,男,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董德臣,男,成年人,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珍与被告董德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明珍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珍撤回对被告董德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54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丹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