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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恢字第0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和仲、王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和仲,王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49-2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塔山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30995-1.法定代表人:涂明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和仲,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王惠民,职员。申请人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和仲、王惠民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明翠审 判 员  郭跃才代理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