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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冬梅与张传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梅,张传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冬梅,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开玲。被告张传喜,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负责人谭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梅与被告张传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公司申请对张冬梅是否构成伤残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房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