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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7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在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广信小区1号楼1201的家中容留姚恩民、杨浩吸食冰毒。2、2014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在黄骅港疯子烧烤店门前的车内容留陈某吸食冰毒。3、2014年12月份一天和2015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家中容留陈某吸食冰毒。4、2014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家中容留刘任峰吸食冰毒。5、2014年夏天,被告人陈某在黄骅港福博宾馆一房间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6、2014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在车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7、2014年夏天一天,被告人陈某在黄骅港国际海员假日酒店一房间内容留张东博吸食冰毒。8、2014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在黄骅港格林豪泰宾馆一房间内容留王某吸食冰毒。9、2015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家中容留王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陈某在庭审中也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姚恩民、刘任峰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住宿登记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