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与姜文琴、汪文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姜文琴,汪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被执行人姜文琴。被执行人汪文明。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杭淳执民字第4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淳威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姜文琴、汪文明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C幢501室房屋一套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