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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与姜文琴、汪文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姜文琴,汪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坪信用社。被执行人姜文琴。被执行人汪文明。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杭淳执民字第4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淳威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姜文琴、汪文明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C幢501室房屋一套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