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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陆春红与张良琼、奈体芬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春红,张良琼,奈体芬,张明富,张以馨,徐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61号原告陆春红,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园区。委托代理人旷渝练,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琼,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向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奈体芬,女,194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向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富,男,1939年4月28日I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向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以馨,女,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向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利,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春红与被告张良琼、奈体芬、张明富、张以馨,第三人徐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娟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交纳244元,由原告陆春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祝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