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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裴志平诉被告王庭良、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平,王庭良,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121号原告裴志平,女,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榆社县。被告王庭良,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榆社县。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榆社县新建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何君,董事长。原告裴志平诉被告王庭良、第三人山西广生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志平于2015年6月1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龙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人民陪审员  高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裴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