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马一×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times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一×,农民。2000年8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2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候审。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一×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驾驶强制注销的津G×××××号夏利轿车与乘车人杨××一起,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与潘青线交口处时,夏利轿车前部与前方顺行的马二×驾驶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相撞,造成马一×、杨××受伤,车辆损毁。经鉴定,被告人马一×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1.5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一×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一×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一×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驾驶强制注销的津G×××××号夏利轿车与乘车人杨××一起,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与潘青线交口处时,夏利轿车前部与前方顺行的马二×驾驶的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相撞,造成马一×、杨××受伤,车辆损毁。经鉴定,被告人马一×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1.5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一×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另查,被告人马一×因车祸造成右股骨干骨折手术至今未愈合伴有液体流出,右下肢不能弯曲,失去功能,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血液酒精含量报告、诊断证明书;3.被害人杨××的陈述;4.证人马二×、刘××等人的证言;5.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主体身份证明等;6.技术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7.赔偿协议及谅解书;8.被告人的前科材料;9.宁河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宁河县看守所的情况说明材料;10.被告人马一×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一×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决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一×于2013年2月5日因犯该罪被惩处后仍不思悔改,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目前伤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洪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晨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