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牛广凤、姜超与姜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广凤,姜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牛广凤。委托代理人王昌谊,枣庄台儿庄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9号。负责人代广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广凤与被告姜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广凤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广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广凤负担。审 判 长  刘广汉人民陪审员  殷翔翔人民陪审员  范珍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