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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小宝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小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766号罪犯吕小宝,曾用名邢泽,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浉刑一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吕小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该犯上诉后,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信刑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小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与陈某吃过宵夜后,被告以没有钱开房间为由让陈某帮其在信阳市新华西路未来宾馆开了房间,进房后,被告强行将陈某强奸。罪犯吕小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小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小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